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
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斌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設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百貨店\櫃契約書
影本第9條第6款(見卷第13頁)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
,應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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