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214號
原   告  林建宏
被   告  黃世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世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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