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辜宗源
被 告 黃尹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尹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827,14
8元【計算式;{雜木部分:20000(78+40.2)*0.3025*街路調
整率130/100*殘值率25%=2324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磚石造部分:20000*52.8*0.3025*130/100*(1-折舊率1.4%*使
用年數23)=2815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鋼鐵造部分:
20000*55*0.3025*130/100*(1-1.2%*23)=313184,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82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