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柯 艾玉
       林明錡
       郭俊雄
被   告  朱素英
       張秀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秀香本人並應親
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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