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柯 艾玉
林明錡
郭俊雄
被 告 朱素英
張秀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秀香本人並應親
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