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陳國慶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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