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132號
抗 告 人 楊淯 丞
相 對 人 邱鉯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11月20日本院103年度板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本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
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應於103年12月3日屆滿
,抗告人遲至103年12月18日始提出書狀聲明不服而為抗告
,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