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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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廖劉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被告 陳柏杉
林倖如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巫政松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