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麗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興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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