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 張孟祥 被上訴人 蕭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面積:18+22+9+6=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55=6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