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惠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惠雅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塗惠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完畢後,認被告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而其所涉犯上開之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之重罪,因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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