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彬具保人許月娥指定辯護人本院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許月娥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瑞彬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