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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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1號原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