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告 楊茹婷 即 楊正成 之繼承人
楊仁堯 即楊正成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昭惠 即楊正成之繼承人
一、原告與被告 楊俊浤 (即 楊鎮光 )等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俊浤等人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