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軍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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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軍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子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104年12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