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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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0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
九七、六八七一號九十年毒偵字第一九七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安非他命過濾瓶壹個、玻璃球貳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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