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拾玖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有海洛因十九點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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