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七0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李友德
(送達代收人 施小凡 律師相對人 林老厚 (亡)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相對人 李老厚 (亡)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村○○路○○巷○號」、「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老厚(亡)...」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林老厚(亡)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村○○路○○巷○號」、「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老厚(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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