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五三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五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