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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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彰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陳勝正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二十一日」之部分應更正為「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二十一日」之部分,對照其理由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二十二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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