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慶華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慶華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並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三七二五一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