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碧揚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碧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判決撤銷持有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91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碧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判決撤銷持有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91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