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彰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陳勝正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彰前因涉犯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認定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另手槍罪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在案。經被告、檢察官不服,提起二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101年
8月22日羈押,迄今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1月21日屆滿。
二、查:㈠被告本件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業經原
審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另手槍罪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在案,雖被告於本院均矢口否認犯罪,惟依原審判決內所載,已堪認被告涉犯殺人罪、持有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而被告於案發後隨即於93年9月27日出境迄93年10月8日入
境、93年11月10日出境至93年11月16日入境等多次出入境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0月6日境信品字第0941008639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復被告經原審判處前開所載之重刑,其當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上揭涉犯之刑法第
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亦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從而,本件得認被告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事由。
㈢綜上,被告上述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被告,顯難
擔保後續之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2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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