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 葉信村 被告 賈惠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 林金閣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6日具狀追加依委任關係債務不履行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3人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6000元,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又原告固就此提起抗告,然嗣經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該民事定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已於102年6月20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惟仍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考,是其前開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