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㈠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㈠⒈、⒉之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㈡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述㈡⒈、⒉、⒊之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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