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台「滿貫大亨」、「北極熊」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現金新台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須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滿貫大亨」、「北極熊」電子遊戲機台各1台(各含IC板1塊)及現金新台幣(下同)52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25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電子遊戲機台2台(含IC板2塊)及機台內現金52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其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則依前開規定,本院認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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