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65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相近,手段相同,且犯罪地點同一,應認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曾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所生損害尚非重大,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時間點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參之其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