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可分離之夾鏈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於民國95年7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及95年
7月15日上午6時30分許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22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可分離之夾鏈袋1個、注射針筒1支、塑膠鏟管1支,嗣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17號認與本案係屬集合犯單純一罪之同一案件,而為免訴判決確定,有警方報告書、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68號判決、95年度訴字第3417號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物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可分離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15日鑑定通知書1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0月24日檢驗報告
3紙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