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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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正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25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