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由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18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6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2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16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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