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乙○○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7年10月4日、97年12月4日、98年2月4日、98年4月4日、98年6月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另查,被告乙○○所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7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是本院認被告乙○○罪證明確。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