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弄29號選任辯護人石麗卿律師被告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
8條第1項、第2項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庚○○、辛○○,證人 吳明忠陳文光林欣 、壬○○、癸○○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7000489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70069291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稽,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杓、分裝袋、注射針筒、吸食器、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4028公克等物扣案足憑,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乙○○、丁○○、丙○○所分別涉犯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7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7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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