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樹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據證人丙○○、乙○等人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犯行,所供復與前開證人所述情節迥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7年7月
4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於97年9月19日起另案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於98年10月6日執行完畢,本院復於98年10月7日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並與前已羈押之期間合併計算,則被告上開延長羈押2月之期間應於98年10月21日期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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