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2(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6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及丙○○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3月20日執行羈押,至98年6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8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