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忠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
張運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0年5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黃建忠所涉犯販賣第1、2級毒品罪,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被告經原審判處四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有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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