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被上訴人福華加盟店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陳建瑜 律師 連元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幾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1之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1之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