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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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50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坤仲
被   告  巫莊玉守巫明忠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明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10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明忠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巫明忠於民國92年5月22日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得持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金額,詎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8
,452元,及其中15,623元自10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嗣巫明忠 於100年8月間死亡
,被告應於繼承財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繼承人並無遺產,伊因年事已高,且有多
家債權人逼債,其他銀行都同意伊打折清償,包括台新銀行
、萬泰銀行、大眾銀行等,只有原告不願協商才提出異議等
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限定繼承之繼
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度,負償還責任。債權人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請求
,法院應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聲請書、約定條款、
應收帳務明細查詢、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1年1月10
日中院 彥家恩 100司繼1889字第4134號函為證,堪信真實。
依前揭說明,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於繼承遺
產範圍內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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