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清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素霞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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