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洪銘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