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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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洪銘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