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陳貴香
被 告 復信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雖均於
法律條文明定「專屬」二字,但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修正前第101條第1項)既規定「應」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
之訴,此強制規定自不得任由當事人合意變更之,故解釋上
亦為專屬管轄(參見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5輯306頁司法
院民事廳研討結果)。
二、本件原告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起訴,主張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58號裁定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揆諸前開說明,專屬為裁定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