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號四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號四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