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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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