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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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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