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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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趙文淵 法官黃國益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張鑽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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