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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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己○○甲○○庚○○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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