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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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二二二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春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