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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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二一九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柳聰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