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林樹吉
李泱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吉立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
二、查,原告自承其訴狀上所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曾子芸 (原姓名 曾雅鈴 ),於本件訴訟中已辭任監察人,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要有欠缺。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