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善淵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
陳智全 律師 郭羿廷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賴經傑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
郭羿廷律師劉炯意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吳宗儒 年籍詳卷
蔡武哲 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 律師上列被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發還楊善淵。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發還賴經傑。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發還吳宗儒。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應發還蔡武哲。
理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善淵、賴經傑、吳宗儒、蔡武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02號、第3700號、第5900號、第590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之物,乃係偵查階段查扣,未經檢察官列入起訴書證據清單,本院審理後,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非應沒收之物,是扣押物應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附表一:被告楊善淵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號)⒈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⒉土庫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2本。
⒊2015年至2018年桌曆共4本。
雲林縣土庫中學參訪資料1本。
⒌HTC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附表二:被告賴經傑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號)
⒈土庫鎮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⒉戶名為 鍾詩旋 之土庫鎮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⒊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
⒋SONY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⒌2016年至2018年筆記本共3本。
⒍扣案之行動硬碟1個。
附表三:被告吳宗儒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號)⒈零用金收支明細6張。
⒉零用金帳務光碟1片。
⒊土庫國中-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之收支明細表4張。
⒋土庫國中106學年度九年級校外活動企劃書1本。
⒌土庫國中106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企劃書1本。
⒍走出雲林精緻農業參訪活動實施計畫1本。
南和國際旅行社組織圖業績毛利表1本。
雲林縣土庫國中暑假韓國遊學團-收支明細表1本。
⒐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⒑電腦資料2張。
附表四:被告蔡武哲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號)
⒈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⒉辦公室電腦資料光碟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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