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蕭靖 恚
詹淑芳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謝宛 妨間請求返還股款價金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蕭靖恚新臺幣(下同)1,035,000元、原告詹淑芳90萬元,是本件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蕭靖恚11,296元、原告詹淑芳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