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敏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志敏前於民國107年8月11日下午6時57分許發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受有頭部外傷及右側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肺炎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仍遺有創傷性腦傷併雙側肢體偏癱、意識及步行障礙等症狀。被告於本案108年
4月2日偵訊時,經檢察官當庭勘驗其意識狀況,結果為:「被告意識不清閉眼,對於檢察官訊問沒有法應,無法庭訊」;又被告於本案108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中到庭,經本院勘驗其當時意識狀況,結果略以:「被告自本件於11時5分開始審理時,即由家屬推輪椅進入法庭,被告始終低頭,右手攙在輪椅的扶手上,左手則順勢垂下,從外觀看起來被告貌似睡著,對於法庭內人員的動態及程序的進行均無反應。經法官點呼被告,並請通譯在被告身旁大聲以『王先生』呼喊被告,輔以用手搖被告的身體,被告均無反應,始終低頭,眼睛閉上,對於外界的呼喊詢問均未作任何反應,身體也沒有任何舉動,也沒有意識,依被告今日的身體及精神狀況,無法進行庭訊」,被告之指定辯護人亦具狀陳報被告業經鑑定並取得第1類重度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10
7年12月25日診斷證明書、員生醫院107年12月27日診斷證明書、 員郭 醫院107年11月12日乙種診斷書、員郭醫院108年6月12日員郭院字第1080612001號函、員生醫院108年6月10日員生字第1080113號函(均係函覆本院所詢被告目前之身體、意識狀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日訊問筆錄、本院108年7月12日審判筆錄暨當庭拍攝被告身體狀況之照片3張、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資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1至13、39至43頁;本院卷第29至31、35至37、67至72、79至81、91頁)。再本院將被告送請大林慈濟醫院鑑定其精神、心智、身體活動狀況暨能否出庭應訊等節,鑑定結果顯示:「 王員 (即被告)車禍腦傷後併發肢體障礙及精神病症狀,經藥物及復健治療稍有改善,但仍偶有精神症狀發作及因行動不便影響其日常生活功能,達重度依賴的範圍。此外,其認知功能(定向感、短期記憶、理解、執行等)明顯缺損,甚至不時出現意識障礙,如嗜睡不易喚醒之呆僵狀態。王員呈現器質性因素導致明顯精神病症狀、間歇性發作意識障礙及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致其理解辨識及自我控制力皆極度受損,已無法與人正常對話,依精神病理學,推測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心智喪失之程度,故王員雖能由家屬推輪椅出庭,但可能因意識呆僵無法應訊,或即使意識清醒應訊,仍有極大困難瞭解出庭或應訊之意義,而無法為自己作有效訴訟上之辯護」等情,此有大林慈濟醫院108年9月20日慈濟大林文字第1081688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5至103頁)。考量被告上開症狀,已相當於無法理解審判活動之心神喪失程度,更無能力就應受審判事項基於自己權利而為答辯或主張,揆之前揭規定,應於其回復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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